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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彰化縣腳底按摩職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及本會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腳底按摩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服務會員、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技能,謀求會員福利,協助勞資關係,安定改善
    會員生活並進而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厚植國力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104 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 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 勞工教育及各項專業訓練之舉辦。
    四、 出版物之發行及書報之設置。
    五、 會員福利康樂之舉辦、與社會活動之參與事項。
    六、 員醫藥衛生、保險、住宅及有關福利等之爭取主辦。
    七、 生產、消費、信用合作之組織。
    八、 勞資關係之協調,與會員間糾紛之調處。
    九、 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十、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十一、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十二、合餘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從事足療有關之從業人員,且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從業人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
    員。
第八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或通緝中者。
第九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複決權、被選舉權,並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
    事業、活動之權利,惟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決議案,按時繳納各種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
    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凡具有勞資兩種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種團體者,不得當選為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惟
    會員須年滿二十歲以上,始得被選為理事或監事。

第十一條:會員除非轉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者,概不得退會,會員被除名後,應繳還本會所發給有
     關會員之一切憑證,如欠繳會費及其他款項者,須一律繳清。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時須於一個月前將退會理由以書面申報本會核准,如有參加勞工保險而欠繳勞工
     保險費或因遷徒、轉業者應即退會退保,並授權理事會除名再送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
     。
第十三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其他不法情事,致損害本會名譽、信用、權益時,得經由理事
     會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之處分,其不法情事嚴重者,得依規定
     報請司法機關訴究。
第十四條:會員逾期繳納會(保)費廿天者,先予催繳,逾期壹個月以上者,得逕行辦理退會,再報
     請理事會除名處分,後並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最高權利機關,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
     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視實情況,經理事會決議後,依會員人數比例選代表,並
     將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
     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得票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之。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長組織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會設置秘書一人,受常務理事指揮綜理一切會務,下設置秘書、組長幹事若干人
     ,各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分別辦理本會總務、組訓、福利、宣傳等工作。會務工作
     人員之聘用及辭職,除組長以上人員由常務理事依規定標準提請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外,其餘人員悉由總幹事報請常務理事核定 後聘任之,並提理事會追認。
第廿一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核本會預算、決算。
     五、複核理監事之決議。
     六、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七、本會財產之處分。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對外並代表本會。
     二、召集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並執行決議案。
     三、通過會員入會、退會及註銷會員代表、會員會籍。

     四、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第五條所規定之任務。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算,審議經費收支決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了急重要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行必要之措施,於會(代表)
       大會時報請追認。
第廿三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本會監察業務。
第廿四條:監事會之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各項會議之決議案。
     二、審核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本會財務收支狀況。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五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原任理事、監事名
     額三分之二,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第廿六條: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理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行為乖張、惡意攻擊、營私舞弊、及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者,
       經依法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
     四、無故連續缺席理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
第廿七條:本會視會員人數劃分連絡小組。
第廿八條: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各項會務顧問,惟不得超過理事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五章 會  務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
     開一次,臨時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第三十條:會員(代表)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半數之出席方得召開,決議需有出席之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
     代理出席,惟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第卅一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應每三個月分別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常務理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若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議者,視同自動辭
     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法遞補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不得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收入百分之二(由會員按月繳納)。
     三、特別基金:臨時募捐等,經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實施。

第卅三條:本會如有特則需要,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徵收臨時基金。
第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有關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財務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
     。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六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組織簡則等,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卅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應歸屬重行組織之工會或政府主管機關。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經中華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彰化縣政府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府勞資字第0990322981 號同意備查。